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我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1. 唐纯将(身份证号500234********3176),2024年01月24日,实施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条,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记9 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12900053970。
2. 朱立飞(身份证号430523********0015),2024年05月02日, 实施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条,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记9 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12900053980。
3. 王振华(身份证号430703********759X),2023年12月02日,实施的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记6 分,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12900053960。
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湖南省各高速交警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
2024年12月31日
责编:赵诗雅
一审:胡蔓
二审:刘宏远
三审:陈世杨 姚军
来源:高警局常德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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